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21-1條 法規: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第三章 出租 第21-1條 非事業用土地之承租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二或第二十一條之三之規定經本署同意外,不得擅自增建、修建、改建或新建任何建物。違反前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管理處通知,於一個月內繳納發現當月租金額二倍之違約金,並應於管理處所定期限內改善。經管理處二次通知承租人限期改善或繳納違約金,屆期未完成改善或未繳納違約金者,本署應終止租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