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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備條件認定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行政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備條件認定辦法 第6條 …估時,及學校於辦理建教合作期間,因不可歸責於學校之事由,應將建教生轉安置至其他建教合作機構,申請轉安置補評估,亦同。
  3.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4.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3條 本部為處理建教生申訴案件,應依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設建教生申訴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由具備教育、心理輔導、法律、勞工等專長之學者專家組成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
  5.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4條 建教生因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時,得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學校申請協調,並得同時向本部提起申訴;其僅向學校申請協調且對協調結果不服者,亦得依第五條規定,向本部提起申訴。建教生申請協調並同時或先後提起申訴者,應通知本部…
  6.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5條 建教生應自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之次日或收受協調紀錄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部提起申訴。本部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7.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6條 建教生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申訴人於審議會未作成審議決定書前,得撤回申訴;申訴一經撤回,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8.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1條 …席簽署。審議會之審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予保密,涉及建教生及申訴人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審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作成審議決定書,明列主文及理由。
  9.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0.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辦法 第2條 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其得採計為學分者,應符合下列基準:一、訓練內容與專業科目課程內容相符。二、具有符合前款訓練內容所需之設備。三、具備足夠之訓練能力及指導人力。
  11.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辦法 第4條 …考查下列事項;經考查合格者,始得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一、建教生訓練週記。二、建教合作機構訓練、指導及輔導人員對建教生之考評結果。三、其他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之訓練情形及特殊表現。
  12.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13.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3條 …作機構之遴選。(四)對本法第九條現場評估建議之改善。(五)對建教生異動情形之記錄及輔導。(六)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協調及處理建教生因建教合作事項之爭議。(七)建教生及家長就建教合作實施意見之處理。二、課程及教學實施:(一)…
  14.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4條 …)學校建教合作協調會運作之參與,及依協調會決議之執行。(四)建教生及家長意見之處理。(五)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專家小組現場評估建議之改善。二、職業技能訓練:(一)依職業技能訓練計畫進行建教生之輪調及訓練,並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
  15.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2條 …動契約、勞動習慣及其他勞動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二、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基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建教訓練契約及其他建教合作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三、因性別工作平等之違反、就業歧視、…
  16.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3條 …關係提供其勞動力而獲致報酬之人。二、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生、學徒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三、求職者。本法所稱雇主,係指下列之人:一、僱用人、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
  17.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1條 為健全建教合作制度,保障建教生權益,提升職業教育品質,特制定本法。
  18.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3條 …學及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合作,以培育建教生職業技能為目標之機制。二、建教生:指於學校就讀,參加建教合作計畫,在一定期間內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訓練,領取一定生活津貼之在學學生。三、建教合作機構:指…
  19.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勞工主管機關每年針對本法所定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進行調查,並公布調查報告。前項調查,必要時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機構辦理。第一項調查結果應為各級主管機關作為訂定建教合作政策及選定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之參考。
  20.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8條 …請核准:一、建教合作計畫書。二、採計學分及成績考查基準。三、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四、建教生輔導計畫。五、建教合作契約草案。六、建教生訓練契約草案。七、建教合作機構評估報告表。前項第四款之建教生輔導計畫應包括生活輔導與…
  21.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10條 建教合作課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有關課程之規定實施。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經學校考查合格者,得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其採計之學分數,不得超過應修畢業學分數之六分之一。但情形特殊,經報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採計…
  22.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11條 學校於建教生進入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前,應完成下列事項:一、提供建教生基礎或職前訓練,以取得相關職業科別之基本技能、職業安全衛生、職業倫理道德及勞動權益等相關知能。二、邀請建教合作機構共同舉辦說明會,向建教生與其…
  23.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12條 學校辦理建教合作,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將建教生送至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二、無正當理由自建教合作機構召回建教生。三、在學校教學實施期間,將建教生送至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四、因建教生依本…
  24.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13條 學校應指派教師每二星期至少一次不預告訪視建教合作機構,瞭解建教生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及建教合作機構依建教合作契約、建教生訓練契約執行之情形,並輔導建教生獲得良好訓練。前項教師於訪視及輔導建教生時,發現建教合作機構有未依職業技…
  25.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14條 建教合作機構招收建教生與勞動基準法所定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合計不得超過其所僱用勞工總數四分之一;且個別建教合作機構每期輪調人數不得低於二人。前項僱用勞工總數六人以上未滿八人者,以八人計。前二…
  26.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16條 …事項:一、建教合作計畫名稱。二、建教合作計畫經費及時程。三、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四、建教合作機構對建教生之技能、生活及生涯輔導。五、建教合作協調會之設置及運作。六、學校指派學生至建教合作機構受訓之人數及期間。七、採計…
  27.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17條 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前條第一項建教合作契約之內容,與建教生簽訂書面之建教生訓練契約,並將契約報主管機關備查;其契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二、勞工保險及團體保險。三、訓練證明之發給。四、終止契約之事由…
  28.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18條 建教合作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要求建教生應負擔任何訓練費用。二、要求建教生應繳納保證金。三、訂定不符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之膳宿、交通、生活津貼與其調整、給付方式及計算基準。四、排除建教生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或限制其金…
  29.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19條 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受訓時,發生可歸責於建教生之終止契約事由者,建教合作機構應自知悉之日起算三日內,協調學校加強輔導該建教生;建教合作機構屆期未處理者,不得再以該項事由終止建教生訓練契約。建教合作機構依前項規定協調學校加…
  30.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20條 建教生因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得向學校申請協調,並得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訴。學校為辦理前項協調,由學校邀請建教合作機構代表與該案建教生及其家長、專家學者共同參與,並應請主管機關代表列席,於開會時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協調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