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4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勞工主管機關每年針對本法所定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進行調查,並公布調查報告。前項調查,必要時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機構辦理。第一項調查結果應為各級主管機關作為訂定建教合作政策及選定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之參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