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辦法 第2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2條 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其得採計為學分者,應符合下列基準:一、訓練內容與專業科目課程內容相符。二、具有符合前款訓練內容所需之設備。三、具備足夠之訓練能力及指導人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