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1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1條 審議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審議,經審議後作成之審議決定書,應由審議會主席簽署。審議會之審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予保密,涉及建教生及申訴人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審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作成審議決定書,明列主文及理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