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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11條 …;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習證書。前項發給學習證書之條件、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2條 …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發給之學習成就證明文件。二、學習證書:指學員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並取得學習證明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準則規定,發給達一定學分之學習成就證明文件。
- 行政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3條 取得學習證書之課程,應採學分制,每一學分至少修習十八小時,並由社區大學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發給學習證明。前項課程,得包括參與社區大學辦理之社團、工作坊、論壇、志工服務、專題式學習、行動學習或其他多元學習活動。
- 行政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5條 學習證書分為下列三類:一、學群證書:指學員修習展現特定能力或專業知識之性質相近組合課程,取得十六學分以上之學習證明所發給之證書。二、領域證書:指學員修習展現特定能力或專業知識之領域課程,取得三十二學分以上之學習證明所發給…
- 行政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6條 學員申請學習證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符合前條各款規定之學習證明及其他資料,向任一就讀之社區大學提出。前項學習證明,包括同一直轄市、縣(市)不同社區大學,或跨直轄市、縣(市)不同社區大學所發給之學習證明。學員修習同一課程…
- 行政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7條 …查,並於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社區大學轉知學員;審核通過者,發給學習證書。前條申請學習證書之程序及前項審查基準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8條 學習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社區大學名稱。二、學習證書字號及發給日期。三、學員姓名。四、學員出生年月日。五、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六、學習證書類別。七、修習學分總數。
- 行政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鼓勵學員終身學習,得公開頒給學習證書並表揚;對於服務優良、推動學員學習成就累積績效卓著之社區大學,得予獎勵。
- 行政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10條 學員毀損或遺失學習證書者,得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程序,申請換發或補發;申請換發者,並應檢附原學習證書申請。
- 行政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學習證書後,發現學員檢附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應撤銷其學習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