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3條 法規: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3條 取得學習證書之課程,應採學分制,每一學分至少修習十八小時,並由社區大學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發給學習證明。前項課程,得包括參與社區大學辦理之社團、工作坊、論壇、志工服務、專題式學習、行動學習或其他多元學習活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