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5條 法規: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5條 學習證書分為下列三類:一、學群證書:指學員修習展現特定能力或專業知識之性質相近組合課程,取得十六學分以上之學習證明所發給之證書。二、領域證書:指學員修習展現特定能力或專業知識之領域課程,取得三十二學分以上之學習證明所發給之證書。三、畢業證書:指學員修習不同類別課程,取得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之學習證明所發給之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