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取得學習證書之課程,應採學分制,每一學分至少修習十八小時,並由社區大學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發給學習證明。前項課程,得包括參與社區大學辦理之社團、工作坊、論壇、志工服務、專題式學習、行動學習或其他多元學習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