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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取得學習證書之課程,應採學分制,每一學分至少修習十八小時,並由社區大學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發給學習證明。
前項課程,得包括參與社區大學辦理之社團、工作坊、論壇、志工服務、專題式學習、行動學習或其他多元學習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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