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11條 法規: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學習證書後,發現學員檢附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應撤銷其學習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