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10條 法規: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10條 學員毀損或遺失學習證書者,得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程序,申請換發或補發;申請換發者,並應檢附原學習證書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