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2條 法規: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2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學習證明:指社區大學學員(以下簡稱學員)學習符合一定條件者,由社區大學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發給之學習成就證明文件。二、學習證書:指學員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並取得學習證明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準則規定,發給達一定學分之學習成就證明文件。 本條定義的名詞 學習證明 學習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