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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3條 …持、供應、研究、實驗等之監督、實施及管理事項。四、度量衡器之型式認證、檢定、檢查及校正等實施事項。五、國內產銷及輸出與輸入農工礦產品之檢驗及技術服務事項。六、品質保證制度之推行、審核及管理事項。七、標準、度量衡、檢驗與品…
  2.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8條 …二科:度量衡器檢定品目之規劃,度量衡器技術規範研擬,度量衡器型式認證審核與管理、代施檢定機構之監督管理等事項。三、第三組:度量衡國家標準之規劃、建立、維持與傳遞,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之規劃與管理,度量衡國際合作及本組綜…
  3.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11條 …度量衡器糾紛案件處理及檢查技術相關事項。三、第三科:度量衡器型式認證性能試驗之執行、追蹤、查對、度量衡器校正規劃、推廣、執行、繕發報告、度量衡、計量校正實驗室之規劃、建置,本組綜合行政及技術相關事項。
  4. 行政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抵減辦法 第3條 …網路應用系統;其射頻設備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合格或取得型式認證:(一)使用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新型射頻(NewRadio,NR)基地台或使用者終端達成增強行動寬頻(EnhancedMobileBroadband,eM…
  5. 行政度量衡法 第2條 …度量衡器之準確度與國際或國家度量衡標準維持一致之行為。十一、型式認證:指對法定度量衡器之構造、材質、技術特性等足以影響度量衡器量測功能之全部要件,予以評估及核准之程序。十二、定量包裝商品:指販賣前已完成包裝,且非經拆封或…
  6. 行政度量衡法 第25條 經主管機關指定應經型式認證之法定度量衡器,度量衡業應於國內製造或自國外輸入前,先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型式認證;經認可後,始得辦理檢定。應經型式認證之度量衡器種類、範圍、型式認證申請認可之要件、程序、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
  7. 行政度量衡法 第26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認可指定實驗室,辦理應經型式認證度量衡器之測試。前項指定實驗室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評鑑認可、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8. 行政度量衡法 第27條 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者,應發給認可證書,並公告之。型式認證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得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重新審查換發認可證書。
  9. 行政度量衡法 第28條 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後,在其認可有效期間內,因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有關該度量衡器準確度或穩定性之型式認證規範有修正時,度量衡專責機關應就該部分通知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限期改正。
  10. 行政度量衡法 第29條 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後,變更原認可內容者,應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核准、系列認證或重新申請型式認證。
  11. 行政度量衡法 第30條 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後,原申請人之繼受人得按原認可型式繼續製造或輸入該法定度量衡器。前項情形,繼受人應自承受日起一個月內,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換發認可證書。
  12. 行政度量衡法 第31條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通知該業者停止製售及限期回收之;度量衡專責機關並得停止受理其檢定、封存、沒入、銷燬該回收之度量衡器,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一、以詐偽方法取得度量衡器型式認證…
  13. 行政度量衡法 第32條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通知該業者停止製售,並停止受理其檢定:一、未依認可之型式製造,但未涉及違反公平交易之功能者。二、發現於認可過程中未被認定為瑕疵之事由,而該事由足以影響型式認…
  14. 行政度量衡法 第33條 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並通知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限期繳回認可證書;屆期不繳回者,由度量衡專責機關逕行公告註銷之:一、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事者。二、不遵守前條第…
  15. 行政度量衡法 第51條 …第十二條規定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者。二、未依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型式認證、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核准、系列認證或重新申請型式認證者。三、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詐偽情形者。四、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
  16. 行政度量衡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指變更原認可法定度量衡器之構造、材質、技術特性或不符度量衡器型式認證技術規範規定者。
  17. 行政度量衡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法定度量衡器,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情事,經度量衡專責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撤銷或廢止型式認證並限期回收者,業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撤銷型式認證者:回收經撤銷型式認證之所…
  18. 行政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第26條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之認證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系列認證之認證費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19. 行政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第26-1條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認可證書(含系列認證)延展之認證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20. 行政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16條 經許可自行檢定之度量衡業,其取得之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認可,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撤銷或廢止後,不得自行檢定該度量衡器。
  21. 行政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2條 應經型式認證之法定度量衡器種類及範圍如下:一、計程車計費表。二、下列電子式非自動衡器。但不包括具有自動包裝功能者。(一)計價衡器。(二)非計價衡器:最大秤量超過三公斤,一○○公斤以下,且檢定標尺分度數(n)均為一○○○至…
  22. 行政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3條 型式認證之申請人或繼受人為領有度量衡製造業或輸入業許可執照者。系列認證之申請人為原型式認證申請人或其繼受人。
  23. 行政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4條 應經型式認證之度量衡器,除水量計外,申請人應依不同型式分別填具申請書,連同認證費、證照費、測試樣品、測試報告、外觀照片、聲明書及相關技術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型式認證、系列認證或核准。但系列認證或核准不需測試者,免檢…
  24. 行政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5條 水量計型式認證申請人應依不同型式分別填具申請書,連同認證費、證照費、測試樣品、材質測試報告、外觀照片、聲明書及相關技術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型式認證、系列認證或核准。前項材質測試報告之取得,應由申請人向我國簽署國際實…
  25. 行政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5-1條 繼受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認可,繼受人應填具申請書,連同證照費、繼受之原型式認證認可證書正本、聲明書、封印清冊及繼受證明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後,原申請人取得之認可,僅得由一繼受人繼受。同一度量衡器…
  26. 行政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5-2條 申請與業經型式認證認可度量衡器同一樣式度量衡器型式認證之申請人,得檢附確屬同一樣式之比對報告及原經認可同一樣式度量衡器申請人之同意書,依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型式認證或系列認證。前項比對報告之取得,應由…
  27. 行政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6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五條之一第一項之聲明書,應由型式認證申請人或其繼受人聲明度量衡器之功能、軟體設計及外接裝置功能未違反度量衡器型式認證技術規範規定。
  28. 行政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7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受理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系列認證或核准申請後,經審查不符者,得限期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並退回其證照費。前項補正應於三十日內為之;必要時,度量衡專責機關得酌予延長。
  29. 行政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8條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或系列認證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符合者,發給認可證書,並指定型式認證標識。前項型式認證標識,由字軌及流水號組成;其字軌規定如下:一、計程車計費表,字軌為「AA」。二、電子式非自動衡器,字軌為「BA」。三、水…
  30. 行政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9條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十年,自發照日起算;屆滿六個月前,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得填具申請書,連同認證費及證照費,並檢附相關資料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延展,經審查符合者,換發認可證書。前項換發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自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