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第30條 法規:度量衡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相關法規 度量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 第30條 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後,原申請人之繼受人得按原認可型式繼續製造或輸入該法定度量衡器。前項情形,繼受人應自承受日起一個月內,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換發認可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