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第32條 法規:度量衡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相關法規 度量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 第32條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通知該業者停止製售,並停止受理其檢定:一、未依認可之型式製造,但未涉及違反公平交易之功能者。二、發現於認可過程中未被認定為瑕疵之事由,而該事由足以影響型式認證之結果者。前項法定度量衡器,非經改正,不得申請檢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