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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後,原申請人之繼受人得按原認可型式繼續製造或輸入該法定度量衡器。
前項情形,繼受人應自承受日起一個月內,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換發認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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