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第27條 法規:度量衡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相關法規 度量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 第27條 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者,應發給認可證書,並公告之。型式認證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得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重新審查換發認可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