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7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受理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系列認證或核准申請後,經審查不符者,得限期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並退回其證照費。前項補正應於三十日內為之;必要時,度量衡專責機關得酌予延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