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港口」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 行政航港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航港政策需要與配合國際公約辦理之研究發展規劃、調查研究、參與國際港口相關組織、港口保全、管制及設備建置等支出。三、配合航港發展需要有關之聯外交通設施、環保節能設施、污染防治設施、商港交通管理設施及商港土地取得等支出。四、…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第2條 …)之土地,其區位應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一、位於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以下簡稱海空港管制區)內者。二、位於海空港管制區外,且與海空港管制區相連接寬度達三十公尺以上者。三、位於海空港管制區外,因道路或水路穿越而與海…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第3條 …。二、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之案件,為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之自由港區管理機關。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條 …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自由港區:指經行政院核定於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內;或毗鄰地區劃設管制範圍;或與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間,能運用科技設施進行周延之貨況追蹤系統,並經行政院核定設置管制區域進行國內外商務活…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6條 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之管理機關(構),得就其管制區域內土地,擬具自由港區開發之可行性規劃報告及營運計畫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徵詢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財政部之意見,經初步審核同意,並選定自由港區之管理機…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7條 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內、外之公、私有土地管理機關、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得擬具開發可行性規劃報告及營運計畫書,送請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之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初步審核同意,並由主管機關徵詢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財政部…
- 行政船舶法 第32條 非中華民國船舶自中華民國國際港口發航者,應由船長向該港之航政機關送驗船舶檢查或檢驗合格證明文件。未依前項規定送驗船舶檢查、檢驗合格之證明文件或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屆滿之非中華民國船舶,該港航政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未改善完成前…
-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42條 非中華民國貨船由中華民國國際港口搭載乘客發航者,應經航政機關之核准。航政機關為前項之核准時,應查驗該船貨船搭客證書,除該船貨船搭客設備之規定與中華民國規定相同或互相承認者外,應由航政機關另行查驗。
- 行政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5條 …航港政策需要及配合國際公約辦理之研究發展規劃、調查研究、參與國際港口相關組織、港口保全、管制與設備建置等支出。三、配合航港發展需要有關之聯外交通設施、環保節能設施、污染防制設施、商港交通管理設施及商港土地取得等支出。四、…
- 行政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 第28條 …境之外籍旅客,不適用本辦法現場小額退稅之規定,且於國際機場或國際港口出境,始得依第十四條規定申請退還購買特定貨物之營業稅。
- 行政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4條 …積十公頃以上。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前既有之國際航空站及國際港口管制區域範圍內設置自由貿易港區,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 行政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5條 …定申請核准存儲貨物之露天處所,應與外界有明顯之區隔。但設置於國際港口、國際機場之管制區內者,不在此限。
- 行政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貨物可繼續存放倉庫至少六個月,以供海關處理保稅貨物。但設置於國際港口、國際機場之管制區內者,免檢附前開建物所有權人承諾書。三、須使用倉庫露天處所者,應另備具倉庫露天處所平面圖與其使用權證件及其影本。四、保稅倉庫自行審查表…
- 行政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5條 …資於物流中心之營業資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二、應設在國際港口、國際機場、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內及鄰近國際港口、國際機場地區或經海關專案核准之地點。三、應與外界有明顯之區隔,且具備確保貨物安全與便利…
- 行政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6條 …件繼續存放物流中心至少六個月,以供海關處理保稅貨物,但設置於國際港口或國際機場之管制區內者,免檢附前開所有權人承諾書。三、第五條第二項可供倉儲使用之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四、設備清單及配置圖。五、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申請貨櫃(…
- 行政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16條 物流中心與國際港口、機場間貨物之運送,應由物流中心或與其訂定契約之運輸業辦理,其涉及違章或私運,應由物流中心與運送人負共同責任,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
- 行政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5條 …查驗需要設置。新設立之集散站並應有固定式之拖靠月台。但設置於國際港口管制區內之集散站,其出口整裝貨櫃之查驗作業月台,得以活動式之平面拖靠月台替代。集散站應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其作業規定,由海…
- 行政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5條 …條申請核准存儲貨物之露天處所,應與外界有明顯之區隔。但設置於國際港口、國際機場之管制區內者,不在此限。貨棧業者應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但倉儲業務量少者,不在此限。其作業規定,由海關訂定公告之。…
- 行政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6條 除經海關認可者外,貨棧應設置於國際港口、國際機場之管制區內。
- 行政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17條 …仍由該貨棧業者負責。前項露天處所須鄰接已登記之貨棧。但設置於國際港口、國際機場、自由貿易港區之管制區內或鄰接之土地如被政府徵收而被分割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