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條貨棧之設置,須為堅固之建築,且具有防盜、防火、防水、通風、照明及其他確保存貨安全與便利海關管理與驗貨之設備。貨棧業者所設…
- 第7條進口貨棧應於倉庫內設置專用倉間,存儲破損或貴重貨物。對於逾期未報關、逾期未提領貨物之存儲場所應有明顯之區隔。專營或兼營轉…
- 第8條申請設置貨棧者應備具下列各文件送經當地海關實地勘察後,核准登記之。但航空貨物集散站,應先經交通部核准籌設後,始得向海關申…
- 第9條具有危險性之貨物,應設置專用貨棧儲存之,並先取得有關主管機關出具對設置地點及貨棧安全設備之同意文件。
- 第10條經核准登記之貨棧,應於核准登記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完成登記。繳納前項保證金之貨棧業者如為政…
- 第11條經完成登記之貨棧,由海關發給貨棧登記證,並應每二年定期向海關辦理複勘及校正。貨棧登記證遺失時,應即申請補發。
- 第12條經完成登記之貨棧,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有關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於核准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經管海關辦理變更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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