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5條 法規: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二章 登記 第5條 集散站應設置貨櫃集中查驗區域以供海關查驗貨物。集中查驗區域之設置須有明顯標示,其面積、查驗場所、遮雨棚、照明燈具、機具、電源插座及其搬運工人等應配合海關查驗需要設置。新設立之集散站並應有固定式之拖靠月台。但設置於國際港口管制區內之集散站,其出口整裝貨櫃之查驗作業月台,得以活動式之平面拖靠月台替代。集散站應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其作業規定,由海關訂定並公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