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16條 法規: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6條 物流中心與國際港口、機場間貨物之運送,應由物流中心或與其訂定契約之運輸業辦理,其涉及違章或私運,應由物流中心與運送人負共同責任,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