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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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商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第6條 …元為上限,獎金總額每年每人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上限。二、反映商品標示案件經移轉成案者,酌給獎品獎勵。前項有效件數,指依商品檢驗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三款封存者。
- 行政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 第10條 …食管理法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非供食用之商品者,應符合商品標示法之規定。
- 行政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 第13條 …管理法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或產製非供食用之商品者,違反商品標示法之規定,且情節重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證:一、使用非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農產品為原料。…
-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55條 …對於事業徵用及配銷防疫物資之行為,得不受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商品標示法有關商品標示文字、標示方法及標示事項等規定之限制;各該事業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其出售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
-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24條 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輸入之商品或服務在原產地附有警告標示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28條 …研究、發表。二、商品或服務品質之調查、檢驗、研究、發表。三、商品標示及其內容之調查、比較、研究、發表。四、消費資訊之諮詢、介紹與報導。五、消費者保護刊物之編印發行。六、消費者意見之調查、分析、歸納。七、接受消費者申訴,調…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71條 …時,應考慮兩者同時存在。前項規定之設備或器具應有其適用環境之商品標示;除第六款規定外,其商品標示應包括下列資訊:一、適用之「類」別。二、適用之「種」別。設備或器具如適用於第一種場所者,得省略「種」別;如僅適用於第二種場所…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75條 …型腔室,該腔室適用於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有工廠密封或相似文字之商品標示,且箱體之管接口小於標稱管徑五十三毫米。(4)為非引火性電路之一部分。2.箱體內裝有配線端子台、接續組件或分接頭,且管接口為標稱管徑五十三毫米以上。(二…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36條 …裝設應符合該設備或器具之保護型式要求。(二)設備或器具得依其商品標示裝設於適用之特定氣體或揮發氣、數種氣體或揮發氣之特定混合物,或數種氣體或揮發氣之任何特定組合環境。二、設備或器具之商品標示:(一)適用於第一類場所之設備…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39條 …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耐壓防爆「d」型封閉箱體之商品標示不必另加密封者,得免密封。(二)增加安全「e」型封閉箱體與其密封裝置之間,得裝設斜口螺紋(NPT)導線管及管件,或採用增加安全「e」型管配件,其密封裝置…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47條 …機或發電機,應採用適用於1區者,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電動機之商品標示應有起動電流比(IA/IN)及安全堵轉時間(tE)。二、電動機應有控制器,其控制器之商品標示應有其所保護之電動機型號、編號、輸出額定功率(以馬力或千瓦特…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55條 …有相同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之22區。(二)設備或器具得依其商品標示裝設於適用之特定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或數種粉塵、纖維或飛絮之任何特定組合環境。二、設備或器具之商品標示:(一)適用於第二類場所之設備或器具如適用於以…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62條 …路互連之簡易器具,不在此限。二、適用場所:(一)具有本質安全商品標示之器具得裝設於其適用之危險場所。(二)本質安全器具得裝設於一般型封閉箱體內。(三)本質安全相關器具得裝設於其適用之危險場所,或以符合本章第二節至第五節規…
- 行政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商品標示法第八條第二項及商標法第八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第3條 …T微笑標章,指經依商標法註冊之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圖樣及商品標示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之臺灣生產標章。
- 行政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產業通用標準訂定。二、功能性基準:得視產品特性酌予訂定。三、商品標示:符合商品標示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第三項工廠品管系統驗證基準,得採認依產發署公告之國際或國內品質管理系統驗證制度之驗證結果;各別產業之產品品質檢驗基準…
- 行政商品標示法 第2條 商品標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規定為之。
- 行政商品標示法 第5條 …品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應於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為商品標示。
- 行政商品標示法 第10條 商品標示,應具顯著性及標示內容之一致性。商品標示,應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為之。商品因體積過小、散裝出售或其他因性質特殊,不適宜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為商品標示者,應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費者認識之顯著方式代之。中…
- 行政商品標示法 第11條 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但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應標示事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中央主管機關得於無損商品之正確標示及保護消費者權益下,公告特定標示事項得僅以英文或其他外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