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區、21區及22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備適用性:
(一)適用於20區之設備或器具得裝設於有相同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之21區或22區;適用於21區之設備或器具得裝設於有相同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之22區。
(二)設備或器具得依其商品標示裝設於適用之特定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或數種粉塵、纖維或飛絮之任何特定組合環境。
二、設備或器具之商品標示:
(一)適用於第二類場所之設備或器具如適用於以「區」劃分之危險場所者,其商品標示應包括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及下列規定之資訊:1.適用於20區、21區或22區。
2.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之危險物質「群」別。
3.第三款規定之表面最高溫度,以攝氏表示,並於前面加上「T」符號。
(二)設備或器具符合前條規定保護技術之一者,其商品標示應包括下列資訊:1.適用之「區」別。
2.「Ex」符號。
3.保護型式符號。
4.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之危險物質「群」別。
5.第三款規定之表面最高溫度,以攝氏表示,並於前面加上「T」符號。
6.第三款規定之周圍溫度。
7.設備保護等級(EPL)。
三、溫度:
(一)設備或器具在周圍溫度攝氏四十度時,或其額定適用於周圍溫度超過攝氏四十度時之表面最高溫度。
(二)設備或器具裝設於20區或21區時,以粉塵、纖維或飛絮可能累積於設備或器具上最大數量情況下運轉時為基準之運轉溫度。
(三)設備或器具適用於周圍溫度攝氏負二十度至正四十度者,得免有周圍溫度標識。
適用於周圍溫度低於攝氏負二十度或超過攝氏四十度者,應有其特殊周圍溫度範圍標識,以攝氏表示,並包含「Ta」或「Tamb」符號。
(四)導線管配件等屬非發熱型之設備或器具,得免有運轉溫度標識。
(五)適用於第二類場所之設備或器具,符合第五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其商品標示得依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二項及表四七一規定。
四、設備或器具與導線管及其管配件螺紋銜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管或管配件之螺紋應以標準牙模車絞。
螺紋型式應為斜口螺紋(NPT)或公制螺紋。
(二)導線管及管配件應扭緊,以防止故障電流通過導線管系統時產生火花,確保該導線管系統之完整性。
(三)設備或器具配有銜接口供現場配線連接者,依下列規定辦理:1.設備或器具配有斜口螺紋銜接口供斜口螺紋導線管或管配件連接者,應採用適用之導線管、管配件或電纜配件,且該導線管或管配件之螺紋應以斜口螺紋牙模車絞。
2.設備或器具配有銜接口供公制螺紋導線管或管配件連接者,應採用適用之管配件或電纜配件,且其銜接口應為公制螺紋,或有適用之轉接頭可連接導線管或斜口螺紋管配件。
公制螺紋管配件連接設備銜接口,應有五個全牙以上之銜接。
3.未使用之開口應以適用之金屬管塞封閉,且該管塞之螺紋及銜接應符合本目之1或之2規定。
五、複合型光纖電纜內含有可通電之導線者,其裝設應依第五百五十六條及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辦理。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50條於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而有火災或爆炸危險之20區、21區及22區等危險場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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