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特殊場所 › 第二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第一類場所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一款 一般規定

條文:
第295~297條(共 4 條)
可能存在爆炸性氣體,而有火災或爆炸危險之第一類第一種及第二種場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電氣設備及配線,應依本節規定裝設。
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0區之設備,得使用於相同氣體及溫度等級之第一類第一種場所。
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0區、1區或2區之設備,得使用於相同氣體及溫度等級之第一類第二種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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