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特殊場所 › 第二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第一類場所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一款 一般規定 條文:第295~297條(共 4 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全文 第295條可能存在爆炸性氣體,而有火災或爆炸危險之第一類第一種及第二種場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電氣設備及配線,應依本節規定裝設。 第295-1條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0區之設備,得使用於相同氣體及溫度等級之第一類第一種場所。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0區、1區或2區之設備,得使用於相同氣體及溫度等級之第一類第二種場所。 第296條(刪除) 第297條(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