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法 第11條 法規:商品標示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11條 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但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應標示事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中央主管機關得於無損商品之正確標示及保護消費者權益下,公告特定標示事項得僅以英文或其他外文標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