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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標示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商品標示,應具顯著性及標示內容之一致性。
商品因體積過小、散裝出售或其他因性質特殊,不適宜於商品本身或其包裝為商品標示者,應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費者認識之顯著方式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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