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法 第10條 法規:商品標示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10條 商品標示,應具顯著性及標示內容之一致性。商品標示,應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為之。商品因體積過小、散裝出售或其他因性質特殊,不適宜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為商品標示者,應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費者認識之顯著方式代之。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科技、產業或經濟發展情況,公告特定類別之商品得採行之電子標示方式,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