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法 第5條 法規:商品標示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5條 商品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應於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為商品標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