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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2條 勞資爭議扶助範圍如下:一、勞動事件之勞動調解(以下簡稱勞動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及文件撰擬之律師代理酬金(以下簡稱代理酬金)。二、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之告訴代理酬金。三、勞動調解程序、訴訟程…
  2.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3條 …損失。工會認雇主侵害其多數會員利益,經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依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向法院起訴,且非屬有資力者,得申請前條第一款之扶助。勞工符合第一項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選定工會向法院起訴,且…
  3.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12條 …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撥款。經核定扶助之案件,由委任律師促成勞動事件法上之勞動調解或和解成立者,按核定之律師酬金給付。
  4.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15條 …定代理人,經核准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扶助代理酬金者。二、工會依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規定向法院起訴,且非屬有資力者。三、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規定受勞工選定而起訴,且該勞工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前項所定必要費用如…
  5.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16條 每一勞工或工會申請勞動事件必要費用扶助,中央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辦理扶助業務之民間團體,應依扶助案件之類型、勞動調解進行情況、訴訟標的及複雜程度,酌定扶助金額,同一案件最高五萬元。
  6.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17條 同一原因事實之勞資爭議,多數勞工個別申請勞動事件必要費用扶助,得合併為單一案件辦理。
  7.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18條 勞工申請勞動事件必要費用扶助,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勞資爭議事件之陳述及相關證據。三、勞工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其有第六條第三項所定得扣除收入或資產之情形者,應另檢具相關釋明文件。四、直轄市、縣(市)勞工行…
  8.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19條 申請勞動事件必要費用扶助經核准者,應於核准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送領據及撥款帳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撥款。前項經核准且為共同申請扶助者,應委託其中一人代表受領。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但書及第二項第六款但書申請勞動事件必要費…
  9.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20條 申請勞動事件必要費用扶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一、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或第九款規定。二、不符合第十五條規定。三、勞工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勞動事件必要費用。但對社會及公益有重大影響或意…
  10. 司法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動事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1. 司法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事件,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定之。本辦法所稱民事事件,係指前項事件以外之一般民事事件。本辦法所稱勞動調解事件,指應適用本法第二章所定程序之勞動事件;所稱勞動訴訟事件,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通常、簡易及小額訴訟…
  12. 司法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3條 法院受理勞動事件,應分由勞動專業法庭或專股(以下簡稱勞動法庭)處理。勞動調解程序進行中,當事人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者,由承辦該勞動調解事件之法官辦理。
  13. 司法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5條 勞動事件誤分為民事事件者,承辦法官應經簽准後報結,重新分案。但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誤分之訴訟事件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並由原法官依勞動事件法所定訴訟程序繼續處理。
  14. 司法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6條 民事事件誤分為勞動事件者,承辦法官應經簽准後報結,重新分案。但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誤分之訴訟事件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並由原法官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訴訟程序繼續處理。
  15. 司法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7條 勞動事件與民事事件之事務分配爭議,應由院長徵詢相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法官因前項事務分配所受理之事件,應本於確信,依事件之性質,適用該事件應適用之法律規定為處理。
  16. 司法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8條 …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應適用之程序繼續審理。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勞動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之範圍者,分別適用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
  17. 司法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9條 對於簡易、小額勞動事件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由勞動法庭以合議行之。
  18.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動事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第一項訂定之。
  19.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10條 …為勞動調解委員者,不在此限。前項聘任前之專業研習課程,應包括勞動事件相關法令、性別平權、調解倫理及案例演練等課程。
  20.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25條 …或停止職務一定期間等措施:一、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過失,致處理勞動事件有明顯違誤,而侵害人民權益。二、違反調解程序或職務規定。三、無正當理由遲延程序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四、違反勞動調解委員倫理規範。五、有其他不適當之行…
  21.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1條 為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保障勞資雙方權益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進而謀求健全社會共同生活,特制定本法。
  22.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勞動事件,係指下列事件:一、基於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勞動習慣及其他勞動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二、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基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建教訓…
  23.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4條 為處理勞動事件,各級法院應設立勞動專業法庭(以下簡稱勞動法庭)。但法官員額較少之法院,得僅設專股以勞動法庭名義辦理之。前項勞動法庭法官,應遴選具有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者任之。勞動法庭或專股之設置方式,與各該法院民事庭之事…
  24.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5條 以勞工為原告之勞動事件,勞務提供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管轄。勞動事件之審判管轄合意,違反前項規定者,勞工得不受拘束。
  25.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6條 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前項雇主為原告者,勞工得於為本案言詞辯論前,聲請將該訴訟事件…
  26.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7條 勞動事件之第一審管轄合意,如當事人之一造為勞工,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勞工得逕向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勞工為被告者,得於本案言詞辯論前,聲請移送於其所選定有管轄權之法院,但經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者,不得為之。關於前項…
  27.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8條 法院處理勞動事件,應迅速進行,依事件性質,擬定調解或審理計畫,並於適當時期行調解或言詞辯論。當事人應以誠信方式協力於前項程序之進行,並適時提出事實及證據。
  28.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10條 …可,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負責人、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為其勞動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者,有害於委任人之權益時,審判長得以裁定撤銷其許可。
  29.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15條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30.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16條 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一、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二、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所生爭議。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