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第二條第三款之必要費用扶助:一、勞工、第三條第五項所定遺屬或法定代理人或第五條第一項所定得為告訴之…
- 第16條每一勞工或工會申請下列必要費用扶助,中央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辦理扶助業務之民間團體,應依扶助案件之類型、勞動調解進行情況、…
- 第18條勞工申請必要費用扶助,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勞資爭議事件之陳述及相關證據。三、勞工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其…
- 第19條申請必要費用扶助經核准者,應於核准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送領據及撥款帳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撥款。前項經核准且為共同申…
- 第20條申請必要費用扶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一、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或第九款規定。二、不符合第…
- 第21條經核准扶助之案件,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執行扶助之要求,致該扶助案件無法進行,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其扶助。經核准扶助之案件…
- 第22條必要費用非由申請人負擔者,應於獲償或法院發還後三十日內返還,其返還金額以扶助金額為限。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者,中央主管…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