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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2條 …)得將下列公糧業務之全部或一部,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委由公糧業者辦理:一、稻穀經收業務。二、稻米保管業務。三、稻米加工及撥付業務。本會得就本辦法所定契約簽訂與執行之監督及其他管理事項,委任本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
  2.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3條 分署委由公糧業者辦理前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簽訂書面契約。前項契約之履約期限屆滿前,分署得視機關業務需要並衡酌該公糧業者履約情形,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優先辦理比價或議價等事宜。公糧業者不得將受託…
  3.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4條 公糧業者承辦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稻穀經收、稻米保管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完成糧商登記。二、具有經營糧食業務經驗。三、具擔保能力。四、備有品管設備及經農糧署認可之米穀檢驗人員。五、具有執行農糧資訊網路系統之設備…
  4.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5條 公糧業者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提供合法使用之倉庫,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倉容量須達二千公噸以上。但最近四期經收稻穀數量之平均值在五百公噸以下者或倉儲區全區僅供進儲進口米者,分署得審視地區倉容量需求,報經農糧署書面同意後,酌予調…
  5.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6條 公糧業者應依分署劃定之區域經收公糧稻穀。
  6.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7條 公糧業者於每期辦理公糧稻穀經收前,應預先規劃並備妥收儲公糧稻米之倉庫與相關機具、器械及設備。
  7.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8條 公糧業者經收公糧稻穀,應依本法第九條所定標準辦理驗收。
  8.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9條 公糧業者於簽訂契約時應將提供收儲公糧稻米之倉庫分別編列號次,並將各庫房之結構、面積、倉容量及設施等相關事項,以書面報請分署備查列管。公糧稻米倉庫如有增設、變更時,亦同。前項經分署列管之倉庫,非經分署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
  9.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10條 公糧業者辦理公糧稻米之收儲,以袋裝或低溫筒倉散裝方式為原則,使用之包袋及低溫筒倉應符合農糧署所定規格。前項公糧之儲放,應按年期、等級、類型及型態分別堆儲保管,並明確以標示版標示;袋裝方式應堆疊整齊,穀堆之間應留置適當空間…
  10.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11條 公糧業者於保管公糧期間,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不得有侵占、盜賣、挪用或套換之行為,並應避免公糧發生受潮、發熱、蟲害、鳥害、鼠害、火災、水浸、竊盜或其他影響危害其品質、安全之情事。
  11.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12條 公糧業者收儲保管之公糧稻米,於保管期間所生之倉儲損耗,不得超過本會核定之倉儲損耗率,且其保管之糙米、白米所生倉儲損耗,應分別核實報銷。公糧業者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保管期間有公糧品質或數量不合規定之情事者,公糧業者應…
  12.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13條 公糧業者辦理公糧稻米之加工、撥付,應依分署通知為之。公糧業者加工公糧之期別、品質規格、數量、包裝方式及供貨期限等事項,應依本會所定各撥售糧別之撥售及交接之相關規定,不得有擅自加工、變更、調換、遲延或阻撥之情事,並配合辦理…
  13.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14條 公糧業者加工碾製公糧稻穀,其應繳交之糙米最低數量比率,另依契約約定辦理。
  14.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15條 公糧業者加工搗碎糙米、白米及切碎白米所生之損耗,不得超過本會核定之損耗率。
  15.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16條 公糧稻米經加工為白米所產生之米糠,由公糧業者依契約約定價格負責結售,並將價款繳交分署。
  16.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17條 公糧業者對於公糧包袋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依其種類分別整理及保管,並依分署指示辦理調撥及交接。
  17.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18條 公糧業者承辦公糧業務,應於農糧資訊網路系統核實登載辦理經收、加工、撥付、保管各項業務之公糧稻米數量。公糧帳表憑證及相關紀錄等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分署並得不定期查核,任何人均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18.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19條 分署應依契約約定,給付公糧業者承辦公糧稻米業務之各項費用。公糧業者承辦業務如有短欠稻米實物或款項之情事,分署得依契約約定在各項應付費用項下逕行扣抵。
  19.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20條 本會、農糧署及分署,得隨時稽查公糧業者所保管公糧稻米之數量、品質、衛生安全、倉儲管理及收儲公糧之倉庫環境。公糧業者應由負責人或指派專人配合辦理,並提供稽查作業所需工具,任何人均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20.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21條 公糧業者承辦公糧稻米業務,除依契約約定得免提供擔保之情形外,應由二家以上財務狀況及信用紀錄良好之營利事業或二人以上之自然人為連帶保證人,並應依契約約定另行提供財產擔保或由銀行提供擔保。農會承辦公糧稻米業務時,應由現任理事…
  21.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22條 公糧業者應配合分署於契約簽訂後二個月內,完成連帶保證人及財產擔保之對保作業。契約連帶保證部分,除農會及已提供足額財產擔保或銀行擔保者外,每年四月底前應配合辦理一次對保。連帶保證人有異動,經分署同意後,應變更連帶保證契約並…
  22.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23條 公糧業者應提供財產擔保之金額,由分署依契約約定按該公糧業者保管之公糧稻米數量核算後約定之。
  23.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24條 公糧業者提供之財產擔保,應辦理抵押權或質權設定登記,其財產擔保價值之認定基準,依契約約定辦理。公糧業者提供之擔保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署得不予接受,並要求更換:一、共有之建物或土地。二、劃定為山坡地,或編定使用地類別為…
  24.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25條 公糧業者違反契約約定者,應依契約約定方式負賠償責任。公糧業者逾期為前項之賠償時,應依契約約定另行計收懲罰性違約實物或折算違約金,其額度以應賠償數量或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25.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26條 公糧業者提供擔保之財產,發現有減損、滅失致生擔保不足之情形者,分署應通知業者依限補足。屆期未補足者,分署得視情節依契約約定,減少其經收區域或暫停經收公糧業務。
  26.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27條 公糧業者承辦公糧稻米業務,違反契約或本辦法相關規定者,分署得依契約約定,視其情節並審酌其違約紀錄,予以限期改善、請求損害賠償、扣發應付費用、減少經收區域、暫停部分委託業務;其情節重大者,終止契約。
  27.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28條 公糧業者對於依契約所經管公糧稻米之數量及調撥情形等相關資料,除經書面報請分署同意或依法令規定配合調查者外,不得對外揭露或提供。
  28.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29條 公糧業者因承辦之公糧業務量減少或停辦相關公糧業務時,分署得暫停其經收公糧稻穀。公糧業者於契約有效期間經撤銷或廢止糧商登記,分署應暫停其稻穀經收及稻米加工業務,並得視業務需要由其持續辦理稻米保管業務至原有庫存稻米撥付完畢,…
  29.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30條 公糧業者於終止委託契約後,應俟收儲之公糧稻米、物資及其他各項債務結清,並經契約雙方確認後,始得向分署請求發還其擔保物品及塗銷抵押權或質權設定登記。
  30. 行政糧食管理法 第4條 …三、糧商:指依本法辦理糧商登記之營利事業、農會或合作社。四、公糧業者:指受主管機關委託承辦公糧經收、保管、加工、撥付業務之糧商。五、糧食業務:指糧食買賣、經紀、倉儲、加工、輸出及輸入等業務。六、市場銷售:指於公開場所對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