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27條 法規: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第六章 其他管理事項 第27條 公糧業者承辦公糧稻米業務,違反契約或本辦法相關規定者,分署得依契約約定,視其情節並審酌其違約紀錄,予以限期改善、請求損害賠償、扣發應付費用、減少經收區域、暫停部分委託業務;其情節重大者,終止契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