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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公糧業者於終止委託契約後,應俟收儲之公糧稻米、物資及其他各項債務結清,並經契約雙方確認後,始得向分署請求發還其擔保物品及塗銷抵押權或質權設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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