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第六章 其他管理事項 第18條 公糧業者承辦公糧業務,應於農糧資訊網路系統核實登載辦理經收、加工、撥付、保管各項業務之公糧稻米數量。公糧帳表憑證及相關紀錄等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分署並得不定期查核,任何人均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