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本會、農糧署及分署,得隨時稽查公糧業者所保管公糧稻米之數量、品質、衛生安全、倉儲管理及收儲公糧之倉庫環境。公糧業者應由負責人或指派專人配合辦理,並提供稽查作業所需工具,任何人均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