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第四章 公糧保管 第11條 公糧業者於保管公糧期間,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不得有侵占、盜賣、挪用或套換之行為,並應避免公糧發生受潮、發熱、蟲害、鳥害、鼠害、火災、水浸、竊盜或其他影響危害其品質、安全之情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