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公糧業者辦理公糧稻米之收儲,以袋裝或低溫筒倉散裝方式為原則,使用之包袋及低溫筒倉應符合農糧署所定規格。前項公糧之儲放,應按年期、等級、類型及型態分別堆儲保管,並明確以標示版標示;袋裝方式應堆疊整齊,穀堆之間應留置適當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