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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公糧業者於簽訂契約時應將提供收儲公糧稻米之倉庫分別編列號次,並將各庫房之結構、面積、倉容量及設施等相關事項,以書面報請分署備查列管。
公糧稻米倉庫如有增設、變更時,亦同。
前項經分署列管之倉庫,非經分署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用途或堆儲與公糧業務無關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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