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第六章 其他管理事項 第22條 公糧業者應配合分署於契約簽訂後二個月內,完成連帶保證人及財產擔保之對保作業。契約連帶保證部分,除農會及已提供足額財產擔保或銀行擔保者外,每年四月底前應配合辦理一次對保。連帶保證人有異動,經分署同意後,應變更連帶保證契約並辦理對保。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