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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2 頁-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0條 …基金之規劃、管理及輔導。三、原住民族融資、保險、儲蓄及原住民儲蓄互助社、金融規劃、協調及輔導。四、自治區原住民族經濟、觀光、產業、金融、合作事業、合辦事業、公共造產事業、公用及公營事業之輔導。五、原住民族技藝研習、培訓與…
- 行政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儲蓄互助社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 第2條 …人或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名義登記之登記有案之儲蓄互助社。
- 行政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儲蓄互助社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情形者,得檢附下列文件,送協會審查:一、申請書(如附件一)。二、證明以自有資金購買該土地、建築改良物之文件。三、儲蓄互助社登記證影本。四、前一年度決算報告書。五、土地、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
- 行政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 第4條 …列文件之一:一、買賣契約(賣渡書):記載該土地、建築改良物為儲蓄互助社名義購買。二、社員大會會議紀錄:記載決議購買該土地、建築改良物之會議紀錄。三、帳簿及報表:記載購買該土地、建築改良物之經費支出,及資產負債表或財產目錄…
- 行政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案件,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證明書(如附件二)。儲蓄互助社得持前項證明書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請更名登記。
- 行政儲蓄互助社法 第1條 為健全儲蓄互助社經營發展,維護社員權益,改善基層民眾互助資金之流通,發揮社會安全制度功能,特制定本法。
- 行政儲蓄互助社法 第2條 儲蓄互助社為法人。本法所稱儲蓄互助社,係指本法公布施行前已成立或依法新設立,且具共同關係之自然人及非營利法人所組成之非營利社團法人。前項所稱共同關係,乃指工作於同一公司、工廠或職業團體、或參加同一社團或宗教團體或原住民團…
- 行政儲蓄互助社法 第3條 儲蓄互助社採有限責任制,社員以其股金為限負其責任。
- 行政儲蓄互助社法 第4條 本法所稱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係指由全體儲蓄互助社共同組成之社團法人,凡已成立之儲蓄互助社均應參加協會為會員。儲蓄互助社之管理與監督,由協會依本法之規定執行。
- 行政儲蓄互助社法 第5條 儲蓄互助社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行政儲蓄互助社法 第6條 儲蓄互助社應於名稱上標明;非依本法規定,不得使用儲蓄互助社之名稱。
- 行政儲蓄互助社法 第7條 儲蓄互助社之設立、管理、監督與輔導,由協會辦理。前項設立、管理、監督與輔導辦法由協會定之,並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 行政儲蓄互助社法 第7-1條 …金之運用,協會得將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資金之一定比例交付信託。儲蓄互助社餘裕資金提供於存放金融機構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機關定之。
- 行政儲蓄互助社法 第8條 依本法設立之儲蓄互助社組織,依法經營者,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
- 行政儲蓄互助社法 第9條 儲蓄互助社之任務如下:一、收受社員股金。二、得為社員設備轉金帳戶。三、辦理社員放款。四、參加協會辦理之各項互助基金業務。五、代理收受社員水電費、瓦斯費、學費、電話費、稅金、罰鍰及其他收付款項業務。六、參加協會資金融通。七…
- 行政儲蓄互助社法 第11條 儲蓄互助社對單一社員之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社股金與公積金總額百分之十。儲蓄互助社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社自有資金總額。前項所稱自有資金係指:社員股金、留置股金、資本公積、公積金、特別公積,未分配盈餘及本期損益。
- 行政儲蓄互助社法 第12條 儲蓄互助社不得對非社員為收受股金及放款之服務。
- 行政儲蓄互助社法 第13-1條 儲蓄互助社社員之儲蓄股金未達一百萬元者,其股息所得免稅。
- 行政儲蓄互助社法 第14條 …員於年度中退股,該部分當年度不得分配股息。第一項社員退股,於儲蓄互助社發生經營重大危機時,理事會得暫停社員退股申請,並於一個月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 行政儲蓄互助社法 第15條 儲蓄互助社之年度盈餘,依下列優先順序提撥或分配:一、彌補累積虧損。二、利息攤還。三、公積金百分之二十以上。四、公益金及教育金百分之五。五、社股股息。前項所稱公積金達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時,得酌減提撥比率。
- 行政儲蓄互助社法 第16條 儲蓄互助社以全體社員組成之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五分之一之出席,或成年社員一定人數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社員大會每一社員有一票之表決權,不得委託他人行使權利。
- 行政儲蓄互助社法 第18條 儲蓄互助社設理事會,執行社員大會之決議,對儲蓄互助社負連帶責任。理事七至二十一人,由社員大會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連選得連任一次。
- 行政儲蓄互助社法 第19條 儲蓄互助社設監事會,對儲蓄互助社負連帶責任。監事三人至七人,由社員大會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 行政儲蓄互助社法 第22條 …程及社員大會之決議執行職務。理、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儲蓄互助社受損害時,理、監事對儲蓄互助社應負賠償責任。但經表示異議並有會議紀錄可證者,不在此限。理、監事因怠忽職務或違反規定,致儲蓄互助社受損害時,對儲蓄互助社…
- 行政儲蓄互助社法 第23條 儲蓄互助社因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應由協會呈報主管機關核准:一、社員大會之解散決議。二、社員不滿五十人。三、經破產宣告。四、經協會命令解散。前項第一款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 行政儲蓄互助社法 第24條 儲蓄互助社因解散清算時,應受協會監督,其清算人由社員大會選任之。如社員大會不選任時,由理事充任之。
- 行政儲蓄互助社法 第25條 儲蓄互助社年度決算或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各項準備金、公積金、股金順序抵補之;清算有賸餘時,依社員股金分配之。
- 行政儲蓄互助社法 第27條 協會之任務如下:一、輔導儲蓄互助社訂定章程。二、辦理有關互助之教育訓練。三、審核設立儲蓄互助社並保障其權益。四、監督、稽核及輔導各儲蓄互助社。五、辦理儲蓄互助社各項互助基金業務。六、管理儲蓄互助社提存之公積金。七、辦理儲…
- 行政儲蓄互助社法 第28條 協會於每一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所屬儲蓄互助社營運之有關資料,呈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