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第23條 法規:儲蓄互助社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23條 儲蓄互助社因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應由協會呈報主管機關核准:一、社員大會之解散決議。二、社員不滿五十人。三、經破產宣告。四、經協會命令解散。前項第一款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