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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儲蓄互助社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清算人於清算事務終了後,應於二十日內造具報告書,送協會轉呈主管機關,並分送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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