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第22條 法規:儲蓄互助社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22條 理、監事應依照法令、章程及社員大會之決議執行職務。理、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儲蓄互助社受損害時,理、監事對儲蓄互助社應負賠償責任。但經表示異議並有會議紀錄可證者,不在此限。理、監事因怠忽職務或違反規定,致儲蓄互助社受損害時,對儲蓄互助社應負賠償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