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第18條 法規:儲蓄互助社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18條 儲蓄互助社設理事會,執行社員大會之決議,對儲蓄互助社負連帶責任。理事七至二十一人,由社員大會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連選得連任一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