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場所」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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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條 …質。三、設置單位:指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並設有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四、實驗室:指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或進行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驗之場所。五、保存場所:指保存而不涉及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或進行指定動物傳…
  2. 行政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3條 感染性生物材料持有或使用,應由設有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之設置單位,始得為之;其屬人畜共通傳染病之病原體或其衍生物者,並應遵守傳染病防治法之相關規範。感染性生物材料依其相關病原體致病危害風險高低,區分為第一等級至第四等級危險群…
  3. 行政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5條 設置單位之感染性生物材料保存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置專人負責管理。二、設有門禁管制。三、備有保存清單及存取紀錄,並保存三年備查。
  4. 行政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3條 …資料庫之人員、組織及作業流程。(六)生物資料庫之設施、設備與保存場所之平面簡圖及有關之環境管制與監控。(七)參與者同意書內容及權益保障措施。(八)生物檢體及有關資料、資訊之處理作業程序。二、倫理委員會之組織及委員名單。三…
  5.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條 …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並設有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之機關(構)、團體或事業。二、實驗室:指進行傳染病檢驗,或保存、使用、處分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場所。三、保存場所:指實驗室以外保存、處分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場所…
  6.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9條 …生安會之組成人員如下:一、設置單位首長或副首長。二、實驗室、保存場所主管。三、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或其他具備專業知識人員。生安會組成人員應接受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課程至少四小時,每三年應接受至少二小時繼…
  7.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0條 生安會或生安專責人員之職責如下:一、訂定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管理政策及規定。二、審核實驗室之安全等級。三、審核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四、審核實驗室、保存場所…
  8.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4條 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保存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者,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指派專人負責管理。二、設有門禁管制,且保存設施及設備應有適當保全機制。三、備有保存清單及存取紀錄。四、備有生物保全相關管理手冊。五、定期盤點…
  9.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7條 實驗室及保存場所之新進人員,應接受至少八小時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基本課程。但高防護實驗室之新進人員,其所接受之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課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實驗室及保存場所之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繼續教育至少…
  10.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8條 實驗室及保存場所應保存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與生物毒素之庫存、處分、異常事件、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活動之紀錄至少三年。
  11.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0條 實驗室、保存場所發生下列異常事件時,應立即通報生安會或生安專責人員:一、其保存或移轉之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有品項或數量不符者。二、高防護實驗室之設施或生物安全櫃負壓異常,無法立即恢復者。前項異常事件,除…
  12.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1條 實驗室、保存場所發生感染性生物材料洩漏意外事件,依洩漏程度分為下列危害等級:一、高度:感染性生物材料洩漏至實驗室、保存場所以外區域,致有感染或危害工作人員、其他部門或鄰近社區民眾之虞。二、中度:感染性生物材料洩漏局限於實…
  13.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2條 …置單位應確保感染性生物材料無洩漏造成感染之虞,並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辦理下列事項:一、建立緊急應變計畫,其項目及內容如下:(一)緊急應變小組及任務。(二)意外事件類型、危害等級鑑定及風險評估。(三)意外事件之警示、處理及…
  14.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7條 …素主管或其代理人。二、管制性病原、毒素品項新增。三、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位置或地址。
  15.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8條 …並執行下列職務:一、審核保存、使用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及緊急應變計畫。二、督導保存、使用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實驗室或保存場所每年辦理之應變演習。三、指定持有、保存或使用管制性病原、毒素工作…
  16.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30條 新設立之持有、保存或使用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實驗室或保存場所,應經設置單位生安會及管制性病原、毒素主管同意,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啟用。
  17.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33條 設置單位應督導持有、保存或使用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實驗室或保存場所,除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外,並應訂定管制性病原、毒素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及緊急應變之專屬計畫,每年辦理演習,每三年應有一次實地演習。
  18.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35條 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實驗室或保存場所工作人員,於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接受基本課程或繼續教育時,應包括管制性病原、毒素之相關課程。高危險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實驗室或保存場所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一次安全意識教育。
  19.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36條 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實驗室及保存場所,應妥善保存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庫存、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活動紀錄至少三年;處分及異常事件紀錄至少十年。
  20.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37條 …用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對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實驗室或保存場所,進行查核、令其限期改善或為其他處分。設置單位對於主管機關之督導或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1. 行政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 第9條 …銷燬之說明。二、醫學主管及品質主管之資格證明文件。三、作業及保存場所之平面簡圖。
  22. 行政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7條 檢驗機構對於檢體之處理及檢驗資料保存場所,應採取下列之安全措施:一、未獲授權人員不得處理尿液檢體或參與檢驗機構之處理程序。二、未經授權人員陪同,不得逕自進入儲存尿液檢體或資料區域。三、經授權之人員如需處理尿液檢體、參與檢…
  23. 行政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20條 微縮片之保存場所,應有適當環境控制及安全管制措施,避免毀損或遺失。前項措施應參照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檔案庫房設施基準有關規定辦理。
  24. 行政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18條 電子媒體之保存場所,應有適當環境控制及安全管制措施,避免損壞或遺失。前項措施應參照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檔案庫房設施基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