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二章 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管理 第20條 保存場所保存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生物毒素者,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指派專人負責管理。二、設有門禁管制,且保存設施及設備應有適當保全機制。三、人員進出之明顯位置,標示保存場所主管、管理人員之姓名、聯絡電話及緊急聯絡窗口。四、備有保存清單及存取紀錄。五、備有生物保全管理手冊。六、定期盤點保存之品項及數量或重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