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場所保存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生物毒素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指派專人負責管理。
二、設有門禁管制,且保存設施及設備應有適當保全機制。
三、人員進出之明顯位置,標示保存場所主管、管理人員之姓名、聯絡電話及緊急聯絡窗口。
四、備有保存清單及存取紀錄。
五、備有生物保全管理手冊。
六、定期盤點保存之品項及數量或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