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4條下列人員應依其工作性質,接受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繼續教育:一、生安主管及其代理人:每年至少八小時。二、管制性生物材料主管及…
- 第25條實驗室、保存場所,應依第九條第一項緊急應變計畫,建立緊急應變處理流程。前項實驗室、保存場所每年應辦理應變演習,且每三年應…
- 第26條實驗室、保存場所應保存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與生物毒素之庫存、處分、生物安全或生物保全事故、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活動之…
- 第27條感染性生物材料之運送,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三層包裝規定,以適當交通工具為之,並應依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規定辦理。感染性生…
- 第28條實驗室、保存場所發生生物保全事故時,應立即通報生安主管,其為管制作業場所者,應立即通報管制性生物材料主管。前項事故屬於保…
- 第29條實驗室、保存場所發生之生物安全事故,依感染性生物材料洩漏程度或人員感染情形,分為下列危害等級:一、高度:(一)實驗室、保…
- 第31條主管機關得對高防護實驗室、管制作業場所或實驗室、保存場所使用、保存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或生物毒素者,得因防疫需要令…
- 第32條實驗室、保存場所發生生物安全、生物保全事故或有發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令設置單位停止使用或處分相關感染性生物材料,或暫停實…
- 第33條陽性檢體未去活化,且依世界衛生組織所定感染性物質運輸指引,應適用P620運送包裝指示規範者,其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