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5條 設置單位之感染性生物材料保存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置專人負責管理。二、設有門禁管制。三、備有保存清單及存取紀錄,並保存三年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