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自用物品」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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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遇者為限。三、外交機關之外交郵袋。四、政府駐外機構人員所攜帶之自用物品。五、軍事機關保管之軍用武器、裝備、車輛、艦艇、航空器與其附屬品及專供軍用之物品。六、政府機關或公益、慈善團體贈與或受贈之救濟物資。七、辦理退貨復運進…
- 行政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 第6條 …轄。二、職務上之所得、購取物品、第一次到達中華民國國境所攜帶之自用物品暨行李,其稅捐徵免比照駐華外交領事人員待遇辦理。三、其他經行政院於駐華外交領事人員所享待遇範圍內核定之特權暨豁免。前項人員,以非中華民國國民為限。
- 行政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第2條 …國外使領館或其他常設機構服務之人員任滿回國或調職回國攜帶進口之自用物品免徵關稅,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行政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第4條 免稅之自用物品應自行隨身攜帶進口或交由運輸工具於本人返抵本國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運回。
- 行政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第6條 免稅之自用物品進口後,應限於繼續自用,除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補繳關稅者外,不得出售或轉讓。
- 行政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第7條 攜帶之自用物品屬應課貨物稅者,比照關稅徵免規定辦理。
- 行政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辦法 第5條 本辦法所稱之自用物品,係指駐華外交機構人員及其隨在任所眷屬之自用衣物、家庭用具及日常生活必需品。前項自用物品以合理必需數量為限。但電冰箱、鋼琴、液晶或電漿電視機、電影放映機等用具,除因特殊需要,經獲特准進口者外,每戶以一…